线上聚赌就不对网路时代的「菠菜罪」
法务部在上周(9月10日)预告刑法第266条菠菜罪的修正草案,当然这个修正草案只出法务部的门,接下来还要送行政院核转给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之后会不会照单通过,也还未可知。但下面我们来谈一下,法务部为什么想要修菠菜罪?
菠菜已经从实体转为虚拟
过去我们想像中的赌场,大概像是拉斯维加斯那种,进去之后有很多的赌桌、不同类型的菠菜方式,玩家要先更换筹码后下注,然后开赌。但在网路科技的发展之下,桌游变成app、菠菜当然也可以成为app,下注的方式从现金更换筹码,变成银行转帐或刷卡换点数。
那么,这样的新型态菠菜,到底算不算刑法规范的菠菜罪?过去的法院其实是有不同意见。
赌客怎么罚?
刑法对菠菜的处罚包括赌客跟赌场,分别规定在第266条及第268条。其中对「赌客」的处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要件包括「在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菠菜财物。至于在「非」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并没有刑事责任,而是由属于行政罚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4条的范围。
问题来了。
在网路赌场菠菜,算不算是「在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菠菜财物?到底应该透过刑法,还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来处罚?这可能是一个大问题。
▲针对这种新兴菠菜,如果认为有刑事处罚必要,应该透过修法来明定。
两个最近的非常上诉判决
刑法菠菜罪,不管是赌客或赌场,都不是重罪,原本都在二审确定,并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最近有两个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诉判决,检察总长针对二审确定的无罪判决提起非常上诉,一个涉及以帐号密码登入菠菜网站,另一个则是透过Line传递六合彩签注内容给组头。
最高法院认为前者不构成、后者构成「在公开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菠菜财物。
(一)107年度台非字第174号刑事判决
促使法务部启动修法,就是这个去年底宣判的非常上诉案件「107年度台非字第174号」,判决的介绍请参考之前的这篇文章「以帐号密码登入网站对赌,构成公然菠菜罪吗?」。简要来说,被告透过帐号密码登入菠菜网站,进行菠菜行为,原审判决无罪。在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认为:
本件于电脑网路菠菜而个人经由私下设定特定之密码帐号,与电脑连线上线至该网站,其菠菜活动及内容具有一定封闭性,仅为对向参与菠菜之人私下联系,其他民众无从知悉其等对赌之事,形同一个封闭、隐密之空间,在正常情况下,以此种方式交换之讯息具有隐私性,故利用上开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该签注内容或活动并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开性,即难认系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菠菜,不能论以刑法第266条第1项之菠菜罪。
判决最后也提到,针对这种新兴菠菜,如果认为有刑事处罚必要,应该透过修法来明定。在这件非常上诉判决出现后,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对网路菠菜的赌客,多判决无罪。这是让了法务部启动修法的主因,修法理由中也提到这个非常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