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支付机构老总在转让牌照过程中索要200万“好处费”被判6年
被告人江东,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住长沙市岳麓区,系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东于2018年10月23日被抓,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这是一段判决书的开头。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让一家持牌支付机构已是“知天命”年纪的老总“进去了”。
以下是检察院的指控:
2010年6月25日,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控股子公司国安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注册成立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2011年1月,该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3000万元,2012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湖南省区域《预付卡许可证》,在湖南省内开展预付卡(命名为“星卡”,系购物卡)发行和受理业务。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江东受聘担任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
2013年初,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星卡”团购业务急剧下降,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持续亏损,长沙广播电视集团决定将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整体出售转让。被告人江东负责公司转让项目的信息发布、寻找联系买家、收集资料并整理汇报等工作。
2013年4月,湖南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鸿强(已逮捕,另案处理)得知消息后,与被告人江东进行了初步商谈,提出想收购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意向,被告人江东随后向长沙国安网络公司总经理苏某等人汇报。
2013年5月6日,长沙广电召开党委会,对周鸿强的公司及另外2家公司的收购方案进行讨论,初步决定继续与周鸿强商谈。后长沙国安网络公司总经理苏某、法务处蒋娜、财务处彭某等人继续与周鸿强商谈收购价格、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等事宜,同意周鸿强以湖南创联信息技术公司(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资质规定)来收购。
期间,被告人江东与周鸿强在华美欧大厦旁边的茶楼喝茶,被告人江东向周鸿强表示会向长沙广电领导汇报时会讲好话、帮助其收购成功及以收购后“稳定团队”,同时向周鸿强索要200万元好处费,周鸿强表示同意。
2013年5月23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长沙广播电视集团内,召开党委会研究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时,被告人江东发表了支持意见,本次党委会决定将星广传媒公司股权转让给周鸿强实际控制的湖南创联信息技术公司,会上多位领导提到备付金风险管控问题。2013年5月31日,湖南创联信息技术公司与长沙国安网络公司签订了《公司整体收购协议》,协议约定收购价格为3000万元。
2013年6月1日,周鸿强接管星广传媒公司,并于2013年6月8日、7月9日、8月7日、11月7日分别向国安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转款500万元、13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江东向周鸿强提出要求兑现200万元好处费承诺,周鸿强便提出动用客户备付金再兑现承诺,被告人江东明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且当时周鸿强的转让资金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江东仍安排财务部主管谢某将500万元备付金转到周鸿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周鸿强将其中的100万元贿赂款转给江东指定的其妻子胡某的招商银行账户。
2013年6月后,被告人江东多次向周鸿强索要剩余的100万元好处费,同年12月,经商议以价值120万元的“星卡”折抵成好处费。2013年12月14日,经周鸿强在领卡单上领卡人栏目签字,被告人江东从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领取了面值120万元“星卡”。此后至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江东分多次把“星卡”通过“黄牛”处兑换成现金约102万元,存到妻子胡某的招商银行账户。
2014年7月,被告人江东从湖南星广传媒公司离职。
周鸿强收购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后,因挪用客户备付金4700余万元,导致大量“星卡”商户无法结算、客户无法消费,造成挤兑群体性事件。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江东在居住地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江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另外,公安机关从江东前妻胡某处依法冻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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